
公告日期:2025-10-2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本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指定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
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
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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