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和《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公司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2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2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5. 本公司控制或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6. 公司与本条第2款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关联交易
1.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3)销售产品、商品;(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6)存贷款业务;(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4)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5)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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