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物产燃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11467W。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368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0,043.18 万股,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JMI Environmental Ener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137 号;
邮政编码:31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7,954,44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规范,开拓创新,环境保护,科学发展,为社会提供综合能源服务,与股东、员工、客户共创价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新
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合同能源
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装卸搬运;财务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
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7,522,642 股,每股金额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 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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