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
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风控部为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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