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公司的参股公司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公司的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并经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在结合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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