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构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设战略投资与 ESG、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门委员会,并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管理的专门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部(以下简称“专门机构”);董事会设董事会公章一枚,由公司印章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股权激励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涉及独立董事职权的,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临时会议,时间不定,由于内、外环境(高层人事变动、国家政策法规变化、重大诉讼事件等)情况变化,需要公司及时作出调整的,根据需要临时召集董事开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党委会提议召开的。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始前三日内通知各董事。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立即召开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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