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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6:54:40 股吧网页版
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履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新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对提名或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五) 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六)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管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管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形式;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期限;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存在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予回避的情形,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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