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务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三)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除第 4 项以外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授权董事会就单项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并且在一年内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担保事项的决策权。
(五)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主体提供担保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公司的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均应参照本制度执行。(注:这里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系指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公司程序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2)担保项目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曾为其担保,但发生过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5)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6)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7)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8)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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