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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前,应征询并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建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分别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形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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