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及ESG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职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ESG工作;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决议。
第九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若存在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予回避的情形,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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