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总经理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和协调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报告。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或分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或分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3.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及时报告。
(四)重大风险事项
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股东权益为负值;
8.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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