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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9:08:45 股吧网页版
天和磁材: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索引 页码
鉴证报告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专项说明 1-4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XYZH/2025QDAA2B0191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磁材”)
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 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编制
专项说明是天和磁材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天和磁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 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天和磁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鉴证报告(续) XYZH/2025QDAA2B0191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天和磁材截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 报告使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仅供天和磁材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现
将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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