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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6:07:51 股吧网页版
天和磁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五)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初步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考评公司及相关重要职位是否达到既定业绩、职能目标,进行年度及发展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公司发展组织设计股权激励计划;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总经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负责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拟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在公司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其报酬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薪酬规定领取;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薪酬水平与其岗位职责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具体发放安排以公司相关薪酬制度为准。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绩效薪酬根据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在年度结束后,依据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后,按年度发放。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亦可针对董事、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九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考核及实施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业绩较上一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当下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需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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