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并根据《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必须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督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事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征求实施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提问;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所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上市后,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交易所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公司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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