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公司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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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发展战略、经营效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及人力市场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的工资总额动态决定机制,实现工资总额的预算管理、动态调整与有效管控。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年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也可按照内部董事具体职务及业绩表现,对其采取限制性股票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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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岗位绩效相挂钩,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后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采取限制性股票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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