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3073 证券简称:彩蝶实业 公告编号:2025-012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概述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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