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生物”或“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期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期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九)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条 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员工。
(三)持有人的范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全体员工自愿参与,总人数不超过 5,000 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分别是曾小平、王军、秦学玲、陈天、李进、蒋思颖,合计认购份额约为 2,330.00 万份,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2.95%,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份额约为 76,770.00 万份,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97.05%。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认购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或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91 亿元(最终以股份过户时结算为准,多退少补)。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回购均价为2.33 元/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不超过 339,148,763 股。
本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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