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2
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26-036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淄博星恒
途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星恒途松”)2026 年 1 月 19 日与上海福迅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迅科技”)签署了《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淄博星恒途松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92,382,329 股转让给上海福迅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9)等相关公告。
公司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6〕16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二、进展情况
2026 年 6 月 1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淄博星恒途松的通知,其与上海福迅
科技经内部决策审批后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上海福迅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签署《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并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 2.4 条整体调整为:
“2.4 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标的股份中涉及质押的股份全部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 7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1,293,352,606 元人民币。”
(二)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 4.3 条整体调整为:
“4.3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且共管账户已收到本协议第 2.4 条约定的全
部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提交合规审查申请,并及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正。”
(三)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 4.4 条整体调整为:
“4.4 乙方应在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标的股份向甲方进行过户登记的手续(以下简称“股份交割日”)。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应:(1)促使标的公司乙方提名推荐的现有全部董事在股份交割日的当日内,完成本协议第 6.2 条约定的辞任;(2)促使标的公司在股份交割日的当日完成本协议第 5.4 条所述的交接手续;(3)促使标的公司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协议第 6.2 条约定的标的公司董事会改选,并发出通知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上述董事会的改选。完成前述(1)至(3)项全部事项完成后的当日称为“控制权交接日”。”
(四)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第 9.4 条整体调整为:
“9.4 本协议 8.3 条项下陈述和保证的有效期最长为 7 年,与具体各项保险
条目的保险期限相一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算。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8.3 条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应按如下计算方式向甲方承担赔偿/补偿责任,计算方式为标的公司因该等事项遭受的损失乘以本次交易甲方取得的标的公司股份的比例(23.96%)。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购买受益人为甲方的能够覆盖本协议第 8.3 条的陈述与保证事项的并购损失补偿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 10,000 万元,单项保险条目最长保险期限为 7 年,具体以保险公司的生
效保单为准。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本协议签署后 150 日内完成前述并购损失补偿保险的购买。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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