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30213-14 号
致: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非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对于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二)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认购及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中涉及引用验资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本所对该等报告、报表、公告等相关文件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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