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新增或减少)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或报告)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前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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