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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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996号
致: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实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TCYJS2021H138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TCYJS2021H147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49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58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74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50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174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174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031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190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现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有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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