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等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委派人员,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主体可指定 1 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单项业务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的;
(四) 集成类项目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的;
(五) 所有 PPP 类、EPC 类项目;
(六) 所有现有主营业务外的行业拓展、衍生类项目,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资、参与成立基金等;
(七) 重大的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八)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五)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 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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