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
业效益化。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签订许可协议;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对于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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