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战略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及/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三)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意见;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委员没有异议或情况紧急时,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则必须执行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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