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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