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实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大丰实业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5,18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42 元,共计募集资金
539,75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5,240,510.8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74,515,489.15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出具会验字[2017]3100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5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
公开发行了 63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 63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3,142,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616,858,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出具会验字[2019]3275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49,101.01 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累计利息收入 1,107.75 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累计收益 945.24 万元,手续费累计支出 1.02 万元;(2)根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实际使用及结余情况,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等)转出
至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并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64,947.93 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累计利息收入 326.93 万元,购买结构性存款累计收益 2,935.58 万元,手续费累计支出 0.01 万元;(2)根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实际使用及结余情况,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等)转出至公司一般结算
账户,并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为 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
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 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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