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二)审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
(三)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情形提出薪酬扣减、追索建议。
第七条 公司组织与人才发展部、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追责追偿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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