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1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则及规范性文件和《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公司内审部应当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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