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1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议和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总经理提议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应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会议文件的保管存档等工作。
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10日(不含会议当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定期会议书面会议通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等应出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按上述规定提前3日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与会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传签董事会决议、传真、电话、视频会议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实际送达有效表决票的董事,计入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在通讯会议上不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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