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苏州穗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年22号)的要求,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
2、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
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之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上市公司上述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成晓辉 李 翔 董冰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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