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3 15:35:01 股吧网页版
剑桥科技:H股公告-派发末期股息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IG SHANGHAI CO., LTD.

上 海 剑 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66)

派发末期股息

兹提述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6年4月28日之公告,内容 有关本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果。本公司股东(「股东」) 已於年度股东会上批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派发末期股息
本公司将派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8元(含税)。
末期股息将以人民币於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派发予於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 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A股股东名册之股东,除息日为2026年5月19日(星期 二)。末期股息将以等值港币於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派发予於2026年5月28日(星 期四)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股东,汇率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於年度股东会日期前五个交易日每日下午四时正公布的平均收市卖出价确定,为 人民币1元兑0.876156港元,港币派息金额为每股0.320港元。H股的除净日为2026 年5月22日(星期五)。
本公司将於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至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 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不会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
确认获取末期股息的权利,本公司H股股份的所有过户文件须於2026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之前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慤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本公司向名列於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後,可以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其应得之末期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後有关个人所得税徵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票取得的股息及╱或红股所得,一般可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各个境外居民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率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而可能有所不同。本公司亦将按照相关规定,为於2026年5月28日(星期四)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相关股东就其所收取的末期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於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於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股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实际税後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属於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於10%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後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末期股息,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末期股息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末期股息将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关於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以及《关於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