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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2 09:45:41 股吧网页版
剑桥科技:H股公告-关连交易-订立租赁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2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IG SHANGHAI CO., LTD.

上 海 剑 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66)

关连交易

订立租赁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26年2月27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浙江剑桥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嘉善县中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租 人)订立租赁协议,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 期九年九个月。
嘉善县中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重大附属公司浙江剑桥通信设备有 限公司约33.33%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嘉善县中新产业发展投 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 租赁》,本集团(作为承租人)须於综合财务状 况表中确认租赁协议项下的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因此,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的一次性关连交易。本集团於租赁协议项下 将予确认使用权资产之合共价值约为人民币6,378.55万元。该金额乃参考租赁协 议项下整个租期内应付租金总额(含增值税)的现值计算得出,且尚未经审核,最 终金额以公司与审计师进一步确认的金额为准。

由於本公司就租赁协议将予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总值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协议项 下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26年2月27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浙江剑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嘉善县中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订立租赁协议。
1. 租赁协议之主要条款

1.1 订约方

. 出租人:嘉善县中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承租人:浙江剑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1.2 租赁物业

租赁物业位於嘉善魏塘街道中新大道378号2号厂房,房产权证书中标注建
筑面积为88,815.11平方米(产权证号码:浙(2025)嘉善县不动产权第
0026759号)。自2031年1月1日起,承租面积以承租人届时实际使用的面积
为准。

1.3 租赁用途

工业╱办公╱仓储

1.4 租赁期限

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 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九年九个
月。

1.5 租金及支付条款

. 2026年4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经考 虑《评估报告》的市场评估价
後,双方约定租金为人民币10元╱月╱平方米(含增值税)计算,租赁
面积为88,815.11平方米。因此,此租赁期间的租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5,062.46万元。

. 2031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租金按承租人届时实际使用的面
积,以及《评估报告》中的市场评估价给予租金的40%折扣,即人民币6
元╱月╱平方米(含增值税)计算。若以初始的租赁面积计算,则此租
赁期间的租金总额约为人民币3,197.34万元。

. 租金定价基准:上述租金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厘定,参考了《评估报
告》、同区域同类物业的现行市场租金、物业面积、配套设施及使用年
限等因素,确保租金水平公平合理,不逊於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
. 支付方式:租金按先用後付、每一年为一期的方式支付。每期期满後双
方另行商议确定具体付款时间,最晚不晚於次年12月31日前。若付款
日当天为非营业日,承租人应於该日之後的第一个营业日支付。租赁
协议项下的应付租金将主要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 根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的详情载列如下:

1. 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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