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稳定并激励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核心团队创新活力与职业使命感,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通过股权纽带绑定三方长远利益,推动各方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发展共进的事业共同体,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引导核心团队聚焦技术创新、市场拓展与经营效益提升核心目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收益与贡献匹配、短期激励与长期发展兼顾的原则,制定了《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及有序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剑桥科技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能否行权/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解 2026 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8.11
除限售期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3.35 亿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第二个行权/解 2026-2027 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
权、授予的限制性股 除限售期 民币 127.84 亿元或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票 7.38 亿元。
第三个行权/解 2026-2028 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
除限售期 民币 211.51 亿元或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2.21 亿元。
2026-2027 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
第一个行权期 民币 127.84 亿元或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预留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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