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剑桥科技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
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上海剑桥科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 A 股限制性股票/A
激励对象 指 股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股票期权 指 条件购买剑桥科技在境内上市的一定数量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限制性股票 指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剑桥科技在境内上市的人
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剑桥科技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剑桥科技《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剑桥科技如下承诺:剑桥科技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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