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5 月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材料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王现全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8 人,代表股份136,358,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60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股份 129,444,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02%。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3 人,代表股份 6,913,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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