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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