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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14:22 股吧网页版
甘李药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利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应当记入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票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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