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 号)批复,同意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作为正裕工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国泰海通统称“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与发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3月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11.10 元/股。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2.61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3.60%。
(三)发行数量
根据《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根据《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0,540,540 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45,000.00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 11.10 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 1 股)和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的孰低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35,685,963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 40,540,540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7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五)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3.43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5,065,682.0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4,934,311.3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上限 45,000.00 万元。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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