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无锡宏盛
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
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
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
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
止对其的聘任: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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