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9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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