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9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结合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
等,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
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
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
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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