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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众鑫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证券监管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经得信息。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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