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 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的相关交易除外;
(十六)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六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5) 总经理提议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第八条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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