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管薪酬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公司建立与
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促进公司做大、做强、做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高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集团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生产副总等类同职级人员不属于本制度的高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1)集团公司领取高薪的重要部门负责人;
(2)对公司战略实施具有关键影响的核心技术专家;
(3)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生产副总;
(4)高薪聘任的岗位人员、咨询服务专家。
注:上述人员虽不完全等同于《公司法》定义的高管,但因其岗位重要性、薪酬水平及对公司战略执行的关键作用,被纳入本制度统一规范范围,确保薪酬激励与责任约束相匹配、权利义务相一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结合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
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做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主要客观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调整方案根据相关要求,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
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公司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应计入薪酬总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是薪酬体系的最高决策与监督机构,负责统筹制定、
修订及解释本制度;审核董事、高管年度薪酬方案与绩效考核结果,指导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开展日常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薪酬制度运行情况及改进建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应单独列示,不得与执行董事薪酬混同,且须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津贴上限及发放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方案未经股东会批准前,不得实施;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与公司发展需要适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对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公司董事及高管的年薪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评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高管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以董事身份参加审议的高管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总经办应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进行数据采集、汇总、登记,但不得对公司董事、高管等董事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列入的当期考评对象进行审议。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评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管,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
准,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管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管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年度绩效薪酬、专项奖励三部分组成;
(二)非独立董事、高管薪酬水平与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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