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证券服务业务相关的审计服务;选聘行为涵盖会计师事务所的首次聘任、续聘、改聘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续签、变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已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已按规定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数量及专业能力,项目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具备与业务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已按规定投保恰当赔偿额的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合理金额的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股东会会议上说明解聘理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披露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及改聘的具体原因。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前置研究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独立性、诚信记录等发表明确意见,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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