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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2:19:34 股吧网页版
德力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领取津贴。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营利润及个人工作绩效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利润和高管人员所分管工作的工作绩效,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避免薪酬与业绩严重脱节。

第四条 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标准:

(一)坚持公司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坚持结果优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维护股东、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与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薪酬标准体现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的原则;

(五)薪酬结构合理化、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强化薪酬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激励作用;

(六)薪酬支付递延与追索原则,建立薪酬与履职责任的长效绑定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所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董事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后方可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薪酬方案时,应充分调研行业薪酬水平;审议董事个人薪酬时,该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结构、绩效薪酬比例、递延支付安排、追索止付条件等核心内容;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薪酬递延支付、追索机制的执行情况,每年向董事会提交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管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董事薪酬

第七条 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能,公司对
于不担任高管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发放董事津贴,对于独立董事发放独董津贴。

第八条 职工代表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体系执行;若董事同时担任高管职务,按照高管人员薪酬体系执行,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四章 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第九条 高管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实施情况确定。

第十条 高管人员基本薪酬按岗位职责、能力及行业薪酬水平核定,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奖金应根据公司整体经营利润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年度业绩来考核确定。根据年度经营利润及个人目标设定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管人员年度奖金的计算方式。当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幅度扩大时,绩效薪酬应相应调减,未调减的应披露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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