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胡丽萍述职报告
作为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力佳”)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要求,忠实、勤勉、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法定职责。全年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立足自身专业领域优势,独立、客观研判公司各项议案,审慎行使公司及全体股东赋予的职权,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责任与义务,依规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专业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胡丽萍,1965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工程师职称。1988 年 12 月至 1993 年 7 月,任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策咨询办公室科员;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深圳市香蜜湖度
假村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水上乐园副总;1998 年 12 月至 2001 年 8 月,任
深圳市磁金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1 年 9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百胜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公共事业部总监;2017 年 3 月至今,任深圳市中德技术合作创新促进会常务副会长;2023 年 6 月至今,任德力佳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未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本人已按照规定完成独立董事独立性年度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与任职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和列席股东会次数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8 次董事会,本人以 4 次现场、4 次通讯的方式按
时参加了董事会。在参加董事会会议前,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会,本人共列席股东会 3 次。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 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8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本年度未召开会议。任职期间,本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审慎审议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持续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与内部控制完善。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本人均亲自出席,结合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对相关议案进行审慎审查,并发表明确、独立的专业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独立、审慎行使职权。作为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重点审议了公司关联交易、内控评价、续聘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管理使用、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事项,并审慎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对上述事项均认真研究、独立表决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持续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交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持续督促公司完善内控管理与问题整改。在年度审计及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执业进展、财务数据、会计处理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重点关注审计程序执行情况,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规范展开。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始终高度重视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通过出席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与诉求,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同时,积极督促公司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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