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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2:19:57 股吧网页版
德力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的规定,不得实施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短线交易的认定以交易行为发生日为准,买入卖出时均具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或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该身份的,均需遵守短线交易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导致的股份变动,符合短线交易豁免情形的,可免于适用短线交易相关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且不得通过融资融券、转融通等方式变相转让。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短线交易豁免情形涉及的股份变动,其相关权益行使不受影响,但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买卖计划应载明交易品种、数量、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安排等核心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意见,明确是否存在禁止交易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无异议反馈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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