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监会9月12日发布的消息,证监会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并将标题调整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下称《规定》)予以发布。《规定》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扣分机制,明确原则上以生效监管措施为依据实施扣分,消除重复扣分情形,合理设置扣分梯度,并将股东、实控人违规行为纳入对公司的评价。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形势和行业发展发生变化,分类评价制度的一些不足逐渐显现。为更好发挥分类评价作用,证监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重点突出完善扣分标准和优化加分标准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完善扣分标准方面,《规定》明确扣分依据,对期货公司扣分,原则上均需以生效的监管措施等法律文件为依据,按照措施扣分;完善监管措施类型和对应分值,详细梳理现有期货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包含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类型,根据措施轻重程度,分门别类赋予不同的扣分分值。
同时,《规定》消除重复扣分,对于因同一违规事项分别对公司和人员采取监管措施的,不重复扣分,调整为择其重者扣分。《规定》还将股东、实控人违规行为纳入对公司的评价,督促相关主体遵守期货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在优化加分标准方面,《规定》优化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增加“产业客户日均持仓”指标,调整“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指标,对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机构客户情况进行评价,突出对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市场及机构客户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支持。
为重塑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规定》将市场竞争力指标调整为三大类9项指标,全面评价期货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整体盈利水平和资本实力。除净利润指标保持不变外,将原业务收入指标按具体业务类型拆分为经纪业务净收入指标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指标,并增加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等指标;将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评价指标由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调整为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将年末剩余净资本指标调整为月均净资本指标,作为市场竞争力评价的一部分。
《规定》删除“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指标,鼓励期货公司加大投入,规模化经营;删除“期货公司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排名行业中位数以下的,不得评为A类”等限制性条件,以适应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增加。
《规定》还将“保险+期货”由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移至专项评价,作为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的一部分;将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写入《规定》,并将交易者教育并入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此外,《规定》对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期货公司最近3个评价期内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无任何扣分、期货公司与其他期货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