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管理和行为规范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当中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减少,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等方面)和程序、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至少每年审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审核董事、总经理的人选并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和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
(四)于委任独立董事时,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定期审查;
(五)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公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职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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